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502民初359号
原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仕铨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强成,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第三人:***,男,196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
原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第三人张强成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申书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