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502民初359号 原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仕铨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强成,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第三人:***,男,196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 原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第三人张强成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申书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