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230执577号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1230民初6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尚欠工程款100000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77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缴纳10077400.00元(其中尚欠工程款10000000.00元;申请执行费77400.00元),本院将10000000.00元全部划拨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双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此,本院作出的(2023)湘1230民初65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10月31日前(后双方协商该笔工程款支付时间提前至2023年10月17日)支付工程款10000000.00元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院(2023)湘1230执577号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