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赣01执18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4)洪仲裁字第211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超付的工程款1062505.12元,支付仲裁费10253.25元;鉴定费1867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3314.3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4747.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小玲
书记员 胡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