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302民初372号之一
原告:萍乡市德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经济转型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65385984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道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角洲学府大道899号江西**-红谷创意产业园(1-6层)B栋二楼B3-26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7796305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广,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原告萍乡市德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萍乡市德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萍乡市德建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萍乡市德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3元,减半收取计2,366.5元,由原告萍乡市德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