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民辖终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4)皖1802民初13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其在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宣城市宣州区四季花城建设工地从事预算员工作,后由该公司员工**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在(2019)皖18民终1875号、(2019)皖1802民初2606号、(2018)皖1802民初2847号、(2021)皖1802民初2920号、(2023)皖1802民初4175号、(2018)皖1802民初3687号等众多案件均可以证实案涉项目工程由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系其员工,因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宣城市宣州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在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宣城四季花城工地从事预算员工作,其向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劳务报酬,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同时因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宣城市宣州区亦非原审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故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其将本案移送处理的裁定并无不当。综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