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82民初2481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被告:清远家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清城区锦兴路163号敏捷水岸花园三期8号楼一街47号(住改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YU6B7H。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85883。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连州市公共资产事务中心。住所:连州市良江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882MB2D48181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清远家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连州市公共资产事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1月9日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受理费2456.48元,保全费1726.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龙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