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82民初2481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被告:清远家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清城区锦兴路163号敏捷水岸花园三期8号楼一街47号(住改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YU6B7H。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85883。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连州市公共资产事务中心。住所:连州市良江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882MB2D48181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清远家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连州市公共资产事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1月9日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受理费2456.48元,保全费1726.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龙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