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5民初9808号
原告:广东容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80号1011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BD253Q。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8588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观光路1233号君澜大厦一单元11楼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59467L。
负责人:***。
原告广东容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展公司)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建工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
容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建工公司、建工深圳分公司向容展公司支付钢筋货款2292772.42元;2.建工公司、建工深圳分公司向容展公司支付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容展公司就肇庆市高要区***花园项目工程建设向建工公司、建工深圳分公司供应钢筋。容展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但建工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后仍有2292772.42元未付。违约金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建工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签订的《钢材采购合同》中约定因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向江西省南昌市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仲裁解决,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容展公司的起诉。
建工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2022年8月12日,容展公司(供货方、乙方)与建工公司(采购方、甲方)签订《钢材采购合同》,约定:双方就甲方承包施工的位于肇庆市高要区蚬岗镇***花园的***花园二期风情小镇公寓(T5、T6)、酒店(T7)、C区建设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项目中***花园二期风情小镇T3、T4及地下室工程向乙方采购钢材事宜签订本合同。产品为螺纹钢,暂定数量500吨,暂定总价(含税)为320万元。对因本合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双方未能在和解期限内达成和解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江西省南昌市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仲裁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容展公司与建工公司在《钢材采购合同》中约定“双方未能在和解期限内达成和解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江西省南昌市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仲裁解决”,该仲裁条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故双方因履行本案合同产生的争议可向江西省南昌市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容展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89元,由本院退回给广东容展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 判 员 **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