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赣09行初50号
原告江西建工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喻得成,江西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安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锦惠中路3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883492120163R。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建工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安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一案中,因原告江西建工某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建工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黄 礼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小娟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