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速豹物资有限公司,曹惺惺等与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执6572-2号 申请执行人:曹惺惺,女,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申请执行人曹惺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3)渝0116民初5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生效判决偿还借款14000元、诉讼费124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了书面财产报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尾号3696)予以冻结,期限截止2024年9月13日,适时控制金额293.73元。本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8590)予以冻结,期限截止2024年9月14日,适时控制金额37.24元。本院从上述冻结账户实际扣划控制金额共计356.92元。除此之外,经核实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其采取临控措施。2023年12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将本案执行中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渝0116执6560-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程 鹏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 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