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104民初1691号
原告:上饶市广信区某某五金锻造厂,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投资人:***。
被告:江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男,汉族,1974年8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饶市广信区某某五金锻造厂与被告江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上饶市广信区某某五金锻造厂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广信区某某五金锻造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广信区某某五金锻造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6元,减半收取928元,由原告上饶市广信区某某五金锻造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