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5民初320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74101X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395元,减半收取16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温 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