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20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城北新区锦宇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万建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广深公路**。
负责人:高涛。
上诉人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203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