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3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城北新区锦宇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6月12日生,汉族,重庆市人,农业,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现住册亨县。
原审被告:左友良,男,1972年12月30日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审第三人:册亨县者楼街道办事处,地址:册亨县环城路。
法定代表人:曾吟,系该办事处主任。
上诉人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友良、原审第三人册亨县者楼街道办事处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一案,不服册亨县人民法院(2017)黔2327民初8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裁定将该案件移送至***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册亨县人民法院受理的(2017)黔2327民初898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为***),上诉人于2017年10月30日收到册亨县人民法院所送来的(2017)黔2327民初898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认为该案不应由册亨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经营住所地在***上饶市鄱阳县,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由上诉人经营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请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2017年4月23日,***与***签订《内墙粉刷工程分包合同》将册亨县2013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一期工程)1号楼墙体粉刷等工程承包给***进行施工,双方因工程款发生纠纷,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工程施工地点在贵州省册亨县,该案应由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是一般管辖的规定,上诉人认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