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第三混凝土分公司与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渝0104执保4029号 申请人: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第三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街道钢铁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10036244。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城北新区锦宇大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727752342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第三混凝土分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67822.72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第三混凝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67822.72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