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誉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渝0104执保12号 申请人:重庆市誉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支路3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ATFTXA。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6年05月02日出生,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申请人: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城北新区锦宇大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7277523426。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誉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重庆市誉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24)渝0104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97308.7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誉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申请人***、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797308.7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