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10民终22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上诉人江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3)赣1002民初7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225.63元,减半收取16612.82元,由江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