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海南天裕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5执3341号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5执334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临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南天裕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秀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天裕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01民终9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海南天裕源实业有限公司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海南天裕源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支付工程款861333.66元、违约金728634.2元(暂计至2024年7月25日)、执行费18324元,共计1608291.86元(剩余违约金另计)。 在执行过程中,2024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以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琼0105执33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九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24年11月12日印制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