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赣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西明赣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503财保130号
申请人: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佛子岭西路,组织机构代码15298661-4。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明赣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马鞍山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05623574X。
法定代表人:**干,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明赣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明赣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西省乐平市城北新区排涝站工程项目部尚未支取的工程款8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规格型号为Y31315K机械设备滚齿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明赣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西省乐平市城北新区排涝站工程项目的工程款8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方旭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