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赣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634号
申请人:***,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人:***,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人:李春生,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人:刘志明,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江西明赣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珠山区马鞍山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05623574X。
法定代表人:吴明德,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春生、刘志明与被申请人江西明赣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本院已向申请人***、***、李春生、刘志明发出预交保全费用通知书,申请人***、***、李春生、刘志明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保全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保全处理。
审 判 员 胡爱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沈梦梦
书 记 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