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城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30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外商投资工业二区璜溪大道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44289994Y。
法定代表人:熊明东,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武汉客厅小型会展中心E栋7层15室(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YJAP8Q。
法定代表人:田旭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的(2022)赣0112民初39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城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城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城集团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城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无工商股权登记、车辆已被本院查封。2022年12月1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37922.92元,截至2022年12月11日未执行537922.92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城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仰方
审判员  周 彬
审判员  李 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熊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