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1民初776号
原告: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外商投资工业二区墴溪大道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44289994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792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第三人:重庆中红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一环南路东段47号A-2-5-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77276590W。
法定代表人:郑强,总经理。
原告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重庆中红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电话联系通知原告,亦未缴纳诉讼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韦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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