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丰都县某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6民初3268号 原告:***,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丰都县宏宇移民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丰都县宏宇移民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 敏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童 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