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强制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渝0109行审5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区北温泉街道碚南大道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9MB1958077L。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悠月,女,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外商投资工业二区璜溪大道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44289994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住建委)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建罚[2023]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2023年6月21日,**住建委作出(**)建罚[2023]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要求被执行人于十五日内缴纳罚款1万元。逾期拒不建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024年1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逾期未缴纳。**住建委遂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万元及加处罚款1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住建委作出的(**)建罚[2023]第015号《重庆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未超越职杈和滥用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建罚[2023]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即罚款1万元及加处罚款1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向 品 人民陪审员 朱 燕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辛 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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