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民终153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xx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刘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熊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休养所,住所地陕西省xxxxxxx。
法定代表人: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王x。
上诉人湖北xx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xxx有限公司、xxxx休养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5)陕0104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xx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xx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20.5元(湖北xx有限公司已预交14841元),由湖北xx有限公司负担7420.5元,退回湖北xx有限公司7420.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