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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赣0112民初6528号 原告:***,女,199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清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200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某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33894.2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0日原告入职被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于被告经营遇到困难,原告于2024年12月17日离职,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确定双方劳动关系自2024年12月17日起解除,但被告仍然未足额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原告于2025年4月24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为不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致确认,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工资33894.22元。上述款项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5年8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 二、如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前述款项,原告有权就上述未支付的剩余款项向人民法院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本纠纷一次性解决。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晓执行通知内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