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赣0112民初2577号
原告:***,女,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200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某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49086.08元;2.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9416.8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2月14日原告入职被告公司工作。后由于被告经营遇到困难,原告与被告于2024年2月29日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约定双方劳动关系自2024年2月29日起解除,被告应当对原告进行下列补偿:应发2023年度工资25567.48元;应发2024年度工资10690.78元;2024年3月份过渡期工资5652.5元;建造师工资25166.64元;经济补偿金39416.87元。截止原告提起起诉之日,被告仍有工资及补偿金88502.95元未向原告支付。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支付事宜,被告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拒绝支付。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告***、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致确认,被告欠付原告工资49086.08元,经济补偿金39416.87元,共计88502.95元,上述款项被告应于2025年5月8日之前支付给原告;
二、如若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前述款项,原告可直接就尚未支付的所有剩余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本纠纷一次性解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自愿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晓执行通知内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