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91民初2635号
原告:***,女,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