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财保6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迳背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703581648170L。
法定代表人:李晓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伦亮,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佳,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省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文教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000158310033K。
法定代表人:万磊,系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赣0791财保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西省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42300.61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542300.61元银行存款(户名:江西省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昌市住房城市建设支行,账户:36×××94)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佳煜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林燕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