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执12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学云,男,199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执行人:魏明生,男,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抚河南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273XE。
法定代表人:朱华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4民终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吴学云申请执行魏明生、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1、被执行人魏明生、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吴学云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94129.73元及资金占用费;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本院调查核实,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税务、不动产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下:
1、经银行、网络资金反馈: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予以额度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并划拨人民币3792.72元,其中人民币2812元缴纳本案执行费,余款人民币980.72元给付申请执行人。
2、经车辆信息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魏明生名下有凯迪拉克牌机动车一辆(号牌号码:贵G×××××),上述车辆已于2020年4月16日过户。
3、被执行人在上述其他部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反馈。
三、对被执行人启动传统查控,查询情况如下:
1、经向安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经至被执行人所在村(居)调查:被执行人魏明生名下有自建房一处,本院已依法查封,因上述房产尚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未处置。
四、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中债权受偿人民币980.72元。
以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402执12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 幸 玲
审 判 员 何 坤
审 判 员 张 树 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宏 海
书 记 员 陈选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