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执42号
移送执行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抚河南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辛才良,董事长。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川民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中应追缴的诉讼费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徐家雄
审 判 员 王 媛
审 判 员 苏 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任建生
书 记 员 石美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
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