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1922号
申请人:***,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申请人:***,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被申请人: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抚河南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273XE。
法定代表人:朱华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银行存款5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银行存款5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燕虹
书 记 员 杜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