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7执38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口北林清泓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口北林清泓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决定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4)琼0107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海口北林清泓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1575670.5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75670.5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偿清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海口北林清泓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18156.7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向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向车辆、京东、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不动产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名下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沿江南大道12号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因系轮候查封且上述不动产价值过大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本院再次通过上述网络平台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本院委托江西省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除上述不动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因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不得实施法律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暂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