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23民初2140号之二
原告:马鞍山市友邦重工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50997364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中兴镇汲浜老街42号14幢3楼394室(上海广福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XMJW9K。
负责人:***。
被告: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段创业嘉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6204458X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欢颜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经济开发区裕溪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MYR261K。
法定代表人:**中,董事长。
原告马鞍山市友邦重工钢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欢颜机器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友邦重工钢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友邦重工钢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市友邦重工钢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08元,减半收取计13554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友邦重工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欧大才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