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5民终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柅大道中段创业嘉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6204458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淦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淦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余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劳动北路茶山新城3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9885337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心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艳红,江西心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新余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2)赣0502民初5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上诉人新余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继续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6.67元,减半收取598.34元,由上诉人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