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1028民初590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柅大道中段创业嘉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6204458X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