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002民初6291号
原告:江西省某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抚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省某某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抚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江西省某某门窗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某某门窗有限公司以其要与被告江西省抚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某某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江西省某某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余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