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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赣0803民初861号 原告:江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被告:***,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原告江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某某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21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物业管理费5805.45元(1.5元/m2/月)、电梯运行费503.14元(0.13元/m2/月)、二次供水费275元(12-18层110元/年)、违约金2525.37元,以上合计9108.56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依约在***小区承担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了管理服务。被告系***小区*栋*单元****室业主(建筑面积129.01m2)。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逾期未交需缴纳相应的违约金,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被告一直未缴纳物业服务费,原告多次尽了通知义务,被告仍不缴纳,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某某物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某某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基本信息、被告个人基本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协议》、《江上院管理服务协议》、短信截图等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青原区**小区**栋**单元**室业主,建筑面积129.01m2。2018年4月,该小区建设单位吉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公司签订了《**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某某物业公司为江上院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2021年5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江上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被告按产权建筑面积1.5元/㎡/月的基础物业费、13-18层110元/年的二次供水费,以及电梯运行费按实际发生分摊等标准缴费。协议生效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缴纳了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2021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的物业费未予缴纳。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某某物业公司与吉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均合法有效。被告为该小区4栋1单元1501室的业主,应依约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故某某物业公司主张***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应向原告某某物业公司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6583.59元(129.01㎡*1.5元*30个月的基础物业费+129.01㎡*0.13元*30个月的电梯运行费+13-18层110元/年的二次供水费)。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具有持续服务性、服务面广、服务事项繁杂的特点,针对每个业主服务与物业企业的服务是点和面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中要与业主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和谐共处,不断完善服务,取得广大业主的理解和支持。业主也应及时履行自己应尽义务,若物业服务费用不能及时足额收取,将直接影响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运行,进而影响着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该行为不应提倡,虽然被告确定存在未缴纳物业费的行为,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恶意拖欠物业费,并非恶意违约,双方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过程中缺乏有效沟通,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物业服务费6583.59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江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50元,本条款即为追缴诉讼费通知,如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注:缴纳之后请联系胡法官 电话:0796-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