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1民初5605号
原告:***,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慧,女,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系***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星,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
被告:南江**冶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雾山大道城庙段(石人山小区8号楼1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06239900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0004912046728。
法定代表人:方向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南江**冶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对被告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丁玉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