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2民初3174-2号
原告: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4912046728,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先勇、张力,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0年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经常居住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付和平,男,汉族,1975年4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和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978.00元,减半收取8489.00元,由原告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亿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