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余干县***砼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27民初893号
原告:余干县***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紫阳大道建亨上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MA37Q7M77E。
法定代表人:赵富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贤龙,江西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请强制执行等)。
被告: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大道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27763068L。
法定代表人:彭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徐志鸿,男,197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余干县***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徐志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2022年3月30日,原告以双方正在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徐志鸿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徐志鸿的起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干县***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671元,由原告余干县***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旺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卢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