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330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4月13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官店镇三兴村复兴组。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004137319。
被申请人: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大道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27763068L。
法定代表人:彭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金额以2000000元为限)。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扣被申请人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小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向炫静
书 记 员 谢子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