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6594号
原告: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大道52号。
法定代理人:彭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贵州胜纳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志祥,贵州中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绥阳县。
原告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0.00元,收取1650.00元,由原告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罗信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向炫静
书记员冯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