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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02民初5745号
原告:**,女。
被告: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