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6420号
原告:江西筑强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筑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正在审理中。2022年11月25日,原告向本院表示双方已和解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筑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6元,保全费3866元,共计9112元,由原告江西筑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