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6624号
原告:***晨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6T22Q9U。
法定代表人:**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016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晨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晨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晨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