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702民初6079号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冠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梨园村委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冠宇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冠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冠宇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冠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冠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