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湖北达宝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10执复5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北135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设,系该公司工程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北达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绣林办事处建宁大道南侧与明珠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2022)鄂1081执异1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本案的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请求撤回复议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