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江西省春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926民监5号 原审原告: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西省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鼓县三都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MA38U7DN3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原告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原审被告江西省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2022)赣0926民初8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