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926民监5号
原审原告: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西省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鼓县三都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MA38U7DN3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原告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原审被告江西省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2022)赣0926民初8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