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1民初1004号
原告: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吴敏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毅铭,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正喜,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党南。
原告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樊高宏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万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