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91执11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赣州天狐纸业有限公司,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天狐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791执11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凌慧明
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
人民陪审员 周黎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谢若晨